一. 本會定名「香海正覺蓮社佛教馬錦燦紀念英文中學家長教師會」。
二. 本會的通訊地址:新界粉嶺聯和墟聯益街九號香海正覺蓮社佛教馬錦燦紀念英文中學
三. 本會的宗旨:
a)
促進學校、家長與學生之間的了解,共同推進全人教育。
b)
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c)
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四. 本會會員資格
a)
教師會員:本校現任教師。
b)
家長會員:所有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
c)
本會可以邀請下列人士為榮譽會員:
 (1) 本校前任教師。 (2) 本校畢業學生之家長。
  榮譽會員可列席常務委員會之會議及會員大會,但沒有投票權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權利,亦不能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及被選為常務委員會委員
d)
家長會員以家庭為單位。
e)
各家長會員有權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及被選為常務委員會委員。
f)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均享有投票權。
g)
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決定之義務。
h)
家長會員須於每個學年開始時繳交年費港幣三十元,經濟有困難之家長可申請豁免繳付有關費用。
i)
除(h)項列明的費用外,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有意義的工作(常務委員可以決定接受與否)。
j)
除獲常務委員會通過外,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款項。
五. 本會組織
a)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常務委員會組成。
b)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c)
常務委員會由15名委員組成,其中8名為家長會員,7名為教師會員。
d)
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和特別全體會員大會。當常務委員會委員有討論的事項,須得常務委員會過半數委員通過同意,方可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e)
會員大會每年應最少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須舉行選舉,選出下一年度的常務委員會委員。
f)
在接獲最少30名本會會員提出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不少於10日送交各會員。
g)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總數之5 %。若召開會議時未及法定人數,則會議將會另擇日期舉行。押後之會議即使未達法定人數亦將如常舉行。
h)
校監及校長為本會之當然顧問,有權列席常務委員會之會議及會員大會,但沒有投票的權利。
i)
所有會員均有權列席常務委員會之會議。
j)
常務委員會有權增選顧問。
k)
常務委員會教師委員之委任:
教師委員應於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校方委任,並且在周年會員大會上確認其結果。
l)
新、舊常務委員會應於周年會員大會舉行之後,一個月內召開首次聯合會議,並從新委員中,選出本會以下的常務委員:
i .
主席一名(由家長委員中選出):
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發展並執行會務。
ii .
副主席兩名(一名為家長、一名為教師):
第一副主席為家長,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並於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務。
第二副主席為教師,輔助主席及第一副主席處理一切會務。
iii .
司庫兩名(一名為家長、一名為教師):
第一司庫為家長,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將結算交予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司庫由第二副主席兼任,輔助第一司庫處理一切收支帳目。
iv .
文書兩名(一名為家長、一名為教師):
處理一切文書工作。
v .
出版三名(一名為家長、二名為教師):
負責編輯及印製本會之通訊及刊物。
vi.
康樂統籌三名(二名為家長、一名為教師):
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vii .
總務三名(一名為家長、二名為教師):
負責策劃本會一切聯絡及總務工作。
m)
每一屆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任期均由9月至翌年8月止。
n)
各委員的任期均為一年,可競選連任,惟主席之職不得連任超過兩年。
o)
常務委員會有權補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p)
在同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q)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若贊成與反對議案的票數相同,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r)
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及顧問均為義務人員。
s)
所有會員不能以本會名義舉辦或參與任何未經本會通過的活動。
六. 本會財政
a)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但須符合本會宗旨。
b)
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財政狀況。
c)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撥出本會部份款項予學校,以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
d)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家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主席和司庫共同簽署,方為有效。而簽名的兩名人士,一名須為家長會員,一名須為教師會員。
e)
本會如有欠債,則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須負上責任。
七. 本會核數工作
  會員大會將邀請一位義務核數師每年為本會最少核數一次。
八. 本會對修改會章/ 解散家長教師會的規定
a)
會章有任何修訂,須於會員大會上由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可生效。
b)
解散本會之有關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或以上之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只捐贈予香海正覺蓮社佛教馬錦燦紀念英文中學或本港的註冊非牟利慈善團體。
九. 選舉家長校董
常務委員會須按<<教育條例>>的規定,召開選舉大會,選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出席本校法團校董會會議。
 
(本章以中文印行,釋義以中文為準)
修訂日期: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