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香海正覺蓮社佛教馬錦燦紀念英文中學

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 總綱

1.1 定名

1.1.1 中文名稱﹕「香海正覺蓮社佛教馬錦燦紀念英文中學校友會」。

1.1.2 英文名稱﹕“HHCKLA Buddhist Ma Kam Chan Memorial English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1.2 會

粉嶺聯和墟聯益街九號香海正覺蓮社佛教馬錦燦紀念英文中學

 

1.3 宗旨

1.3.1 連繫校友之間的感情;

1.3.2 促進校友與老師之間的情誼。

 

1.4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第二章 會員

2.1 資格

凡曾就讀本校並繳交會費之舊生。

 

2.2 會藉

繳交會費後,則可成為本會之永久會員。

 

2.3 會員之權利

2.3.1 會員享有選舉、被選、及建議之權利。

2.3.2 會員均可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並可享用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2.4 會員之義務

2.4.1 遵守本會會章及一切會議之決案。

2.4.2 繳交會費。

 

第三章 幹事會

3.1 定義

幹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履行是年之工作計劃。

 

3.2 任期

3.2.1 任期為一年。[1]

3.2.2 各幹事可連任。

 

3.3 組織

3.3.1 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財政一人,文書一人,其他職位由當屆幹事會按其需要而定。

3.3.2 幹事會會員人數,最少為六人,最多為十四人。

 

3.4 權責

各幹事職權分述如下:

3.4.1 主席:為幹事會負責人,計劃本會工作方案,主持本會一切事宜。召集並主持幹事會會議。

3.4.2 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內事務。主席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3.4.3 財政:處理一切財政事宜。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本會全年之財政狀況。

3.4.4 文書:處理一切通告、回覆、及會議紀錄之事宜。

 

3.5 辭職

3.5.1 如幹事會幹事辭職,須經幹事會全體幹事三份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生效。

3.5.2 如有任何幹事職位空缺時,由幹事會自行商議補選或委任。

 

第四章 會議

4.1 幹事會常務會議

4.1.1 每年最少召開三次。

4.1.2 每年第一次會議須於正式上任兩星期內召開。

4.1.3 法定人數﹕幹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幹事人數二份之一或以上。

4.1.4 議決﹕每個動議須有其他幹事和議,才可進行投票程序。議案須得到三份之二或以上之出席幹事同意,方可通過。

 

4.1.5 缺席﹕

4.1.5.1 幹事會會議必須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該會議方為有效;

4.1.5.2 會議召開時,如遇主席缺席,該次的會議則由副主席主持;

4.1.5.3 如遇其他幹事缺席,主席須按其工作的重要性,考慮是否安排其他出席幹事暫代其職務。[2]

 

4.1.6 流會﹕

4.1.6.1 如幹事會會議未達二份之一之法定人數時,主席可宣告流會,並於稍後時間重開。

4.1.6.2 會議召開時,如主席、副主席均同時缺席,是次會議則宣告流會,並於稍後時間重開。

 

4.2 會員大會

4.2.1 召開﹕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一次,由當屆幹事會主席主持。

4.2.2 法定人數﹕最少為五十人或全體會員五份之一或以上。

4.2.3 議決﹕每個動議須有出席會員和議,才可進行投票程序。議案須得到二份之一或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4.2.4 流會﹕

4.2.4.1 如出席大會全體會員未達五十人或五份之一之法定人數,主席可宣告流會,並於稍後時間重開。

4.2.4.2 大會召開時,如主席、副主席均同時缺席,是次大會則宣告流會,並於稍後時間重開。

 

4.3   臨時會員大會

4.3.1 召開﹕如有需要,任何會員可提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處理有關事宜,惟須得到三十名會員同意,方可通過召開大會。

4.3.2 法定人數﹕按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4.2.2。

4.3.3 議決﹕按會員大會之議事規則4.2.3。

4.3.4 流會﹕按會員大會之流會規則4.2.4。

 

第五章 顧問

5.1 名譽顧問:

由在任校長擔任。

 

5.2 顧問老師:

由校長按年委派老師出任,須指導並監督幹事會一切行政及活動。

 

第六章 幹事會選舉

6.1 候選人資格

會員須自組候選內閣參選,並須得到十名會員提名,才可成為合資格之候選人。

 

6.2 選舉方法

選舉方法的規則,由當屆幹事會成立選舉委員會草擬。

 

第七章 財務

7.1 經費來源

7.1.1 會員之會費

7.1.1.1 會員之會費為港幣一百元正。

7.1.1.2 應屆畢業生之會費為港幣五十元正。

7.1.1.3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前為會員者之會費為港幣五十元正。

7.1.2 其他捐助

幹事會可自行議決接受其他捐助。

 

7.2 經費用途

須符合會章宗旨。

 

7.3 戶口

須由主席及財政聯名開戶。

 

7.4 財政年度

由每年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7.5 財政報告

7.5.1 須經幹事會通過,並交由獨立人士核數,方為合法;

7.5.2 須交會員大會上報告。

 

7.6 授權

本會一切支出,須經幹事會批准,方可支付。

 

第八章 懲治

8.1 幹事會成員

8.1.1 任何幹事會成員如有失職,違反會章以及任何損害本會利益的行動,須由幹事會及顧問按其情節輕重,考慮應否懲治該名違規成員。

8.1.2 議決﹕按幹事會會議之議事規則4.1.4。

 

8.2 會員

8.2.1 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任何足以損害本會利益的行動,須由會員大會按其情節輕重,考慮應否懲治該名違規會員。

8.2.2 議決﹕按會員大會之議事規則4.2.3。

 

8.3 所有議決須經幹事會及顧問最後核實,方為合法。

 

第九章 會章修改

9.1 任何會員提出修訂會章內容,須經幹事會討論,交會員大會表決,方可通過。

 

9.2 議決﹕按會員大會之議事規則4.2.3

 

第十章 解散

10.1解散

若幹事會解散,必須召開會員大會,並須得到四份之三或以上出席會員贊成,方可解散。

 

10.2資產的處理

本會如須解散,其一切資產將捐贈予香海正覺蓮社佛教馬錦燦紀念英文中學。

 

第十一章 選舉校友校董

幹事會須按《教育條例》的規定,選出「校友校董」,出席本校法團校董會會議。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所有以本會名義簽署之文件及發放資訊,須經幹事會通過及授權。本會概不承認及負責任何一切未經幹事會通過及授權簽署之文件及發放資訊。

 


修訂日期: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1] 為配合校友會成立的需要,首屆校友會將由二零零五年五月一日起至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隨後校友會之年期,由每年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2] 凡幹事會成員缺席會議,宜提早一星期前通知主席或副主席有關事宜。